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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深圳关爱行动系列推选活动正式启动

2017-01-04  来源:  【字号:  

深关爱通20171

 

关于推荐第十四届深圳关爱行动爱心典型、

年度关爱事件、年度推动者的通知

 

深圳关爱行动各承办、协办、支持单位:

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深圳精神,树立先进典型,褒奖善行义举,根据20161212日第十四届深圳关爱行动组委会秘书长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关爱行动系列推选表彰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我办正式启动第十四届深圳关爱行动系列推选活动。请各单位积极推荐本辖区、本单位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爱心典型(含爱心人物、爱心企业、公益机构)、关爱事件、年度推动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类别

(一)十佳爱心人物

长期热心公益事业,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环保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或奉献爱心的事迹感人,对弘扬关爱精神、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关爱事业的发展具有示范作用者;或见义勇为、舍己助人,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者。

(二)十佳爱心企业

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保障员工权益,及时为员工排忧解难;注重人文关怀,劳动关系和谐,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扶贫济困、乐善好施,履行社会责任成绩显著的企业。

(三)十佳公益机构

在深圳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或在省市、国家登记的驻深社会组织,成立2年以上,架构健全、管理规范;有长期、规范性的优秀服务项目且取得特色成效或突出成绩,积极创新、拓展公益慈善项目以及公益服务,推动社会组织的创新实践。

(四)十大关爱事件

公众参与度高、影响力大、受众面广,在改善民生问题、推动社会创新、推动社会公共政策的完善或制定、弘扬公益理念等方面具有持续性和创新性,对推动深圳公益事业创新发展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事件。

(五)年度推动者

在关爱行动的组织发动、文化传播、信息交流、项目孵化、资源整合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创新性地解决了民生问题,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显著地推动了深圳关爱行动以及全市公益事业发展壮大的个人、团队或机构。

二、推荐要求

(一)先进典型推荐同时采用网上推荐和书面报送两种方式:  

    网上推荐:从深圳关爱网(www.szguanai.com)首页进入《深圳市关爱信息申报系统》登陆界面,填写推荐信息。(网上推荐用户名见附件2用户默认密码为abc12345(各单位的下属单位使用同一用户名登陆)。请在20172617:00完成网上推荐。

书面报送:请各单位将网上推荐材料下载打印、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寄送至深圳市关爱办。地址:福田区商报路商报大厦1301,邮政编码: 518034

(二)各承办、协办、支持单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爱心典型、年度关爱事件、年度推动者的推荐和审核工作,并统一汇总推荐。

(三)请各单位各推荐35名(家)爱心人物、爱心企业、公益机构,13件(名)年度关爱事件、年度推动者。历届已经当选过“十佳爱心人物”(“最具爱心人物”),不再参评本届的“十佳爱心人物”评选。

 

附件:

1.深圳关爱行动系列推选表彰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

 

 

                          深圳市关爱行动组委会办公室

                                201713

 

 

 

附件

 

深圳关爱行动系列推选表彰工作实施办法

201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关爱精神、传播关爱理念,营造“爱在深圳·情暖鹏城”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完善深圳关爱行动表彰激励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深圳关爱行动推选表彰工作,每年举行一次。推选表彰深圳关爱行动的年度先进个人、单位以及优秀项目等。

第三条  深圳关爱行动系列推选表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进性原则。系列推选所产生的先进个人和单位,须在其各相同领域、相同行业或同类型先进中事迹突出,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二)程序性原则。推选工作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的推选程序,确保推选过程严谨、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推选结果为市民所信赖。

(三)激励性原则。应考虑获奖面与参与面相吻合,确保获奖面广泛,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关爱行动的积极性。

(四)均衡性原则。评审适当考虑各区、部门和行业之间的平衡,确保各区、各领域、各行业都有先进代表出现。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深圳关爱行动系列推选设立以下10个奖项:

(一)深圳关爱行动年度“十佳爱心人物”、 “十佳爱心企业”、“十佳公益机构”;深圳关爱行动年度“十佳爱心人物提名奖”、 “十佳爱心企业提名奖”、“十佳公益机构提名奖”;

(二)深圳关爱行动年度“十佳创意项目”、“百佳市民满意项目”;

(三)深圳关爱行动年度“十大关爱事件”。

(四)深圳关爱行动年度“推动者大奖”。

第五条 “十佳爱心人物”、“十佳爱心企业”、“十佳公益机构”及其提名奖,每个奖项各推选表彰10人(家);“十佳创意项目”推选表彰10个;“百佳市民满意项目”表彰数量视当年度具体情况而定;“十大关爱事件”推选10个;“推动者大奖”1个。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深圳关爱行动系列推选表彰活动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深圳报业集团主办。深圳关爱行动系列推选活动评审工作由深圳报业集团牵头组织,邀请市有关单位、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

第七条  “十佳爱心人物”及其提名奖的推选工作由深圳特区报社具体负责,“十佳爱心企业”及其提名奖的推选工作由深圳商报社具体负责,“十佳公益机构”及其提名奖、“年度推动者”的推选工作由深圳晚报社具体负责,“十佳创意项目”、“百佳市民满意项目”的推选工作由晶报社具体负责,“十大关爱事件”的推选工作由深圳新闻网具体负责。系列推选网络公示、点赞以及评委网络投票系统等由深圳新闻网具体负责。深圳特区报社、深圳商报社、深圳晚报社、晶报社、深圳新闻网分别指定1名编委负责推选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宣传报道计划,挖掘典型事迹。推选工作方案和宣传报道计划须报主办单位审核。

深圳关爱行动各承办、协办及支持单位负责组织推荐,由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负责宣传报道。

 

第四章  推荐评选

第八条  每届推选表彰工作启动时,由主办单位印发推选先进个人、单位以及优秀项目等的通知。

第九条  系列推选的基本标准如下:

(一)“十佳爱心人物”及“十佳爱心人物提名奖”

长期热心公益事业,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环保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或奉献爱心的事迹感人,对弘扬关爱精神、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关爱事业的发展具有示范作用者或见义勇为、舍己助人,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者。

(二)“十佳爱心企业”及“十佳爱心企业提名奖”

    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保障员工权益,及时为员工排忧解难;注重人文关怀,劳动关系和谐,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扶贫济困、乐善好施,履行社会责任成绩显著的企业。

(三)“十佳公益机构”及“十佳公益机构提名奖” 

在深圳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或在省市、国家登记的驻深社会组织,成立2年以上,架构健全、管理规范;有长期、规范性的优秀服务项目且取得特色成效或突出成绩,积极创新、拓展公益慈善项目以及公益服务,推动社会组织的创新实践。

 

(四)“十佳创意项目”

不仅内容充实,切合深圳关爱行动的宗旨和主题,整体效果好,单位领导积极参与,群众互动性强,市民满意度高社会反响好的项目,而且与历届关爱活动比较,活动内容、形式均有创新。

(五)“百佳市民满意项目”

内容充实,切合关爱行动的宗旨和主题,整体效果好,单位领导积极参与,群众互动性强,市民满意度高社会反响好的项目。

(六)“十大关爱事件”

公众参与度高、影响力大、受众面广,在改善民生问题、推动社会创新、推动社会公共政策的完善或制定、弘扬公益理念等方面具有持续性和创新性,对推动深圳公益事业创新发展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事件。

(七)“年度推动者”

在关爱行动的组织发动、文化传播、信息交流、项目孵化、资源整合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创新性地解决了民生问题,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显著地推动了深圳关爱行动以及全市公益事业发展壮大的个人、团队或机构。

第十条  深圳关爱行动“十佳爱心人物”当选者不再参加以后各届“十佳爱心人物”推选活动。其他推选类别不受此限。

第十一条  各推选类别候选名单的产生,采用单位推荐、群众推荐、媒体推荐和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深圳关爱行动“十佳爱心人物”、 “十佳爱心企业”、“十佳公益机构”推荐工作,于每年9月起进行。区文明办各推荐35人(家),其余承办、协办及支持单位各推荐12人(家)。

第十三条 “十佳创意项目”、“百佳市民满意项目”、“十大关爱事件”、“年度推动者”的推荐工作,于次年12月进行。

各承办单位推荐的“十佳创意项目”数量不超过5项,推荐的“百佳市民满意项目”数量不超过20项、推荐的“十大关爱事件”、“年度推动者”数量不超过3个。各协办及支持单位推荐的“十佳创意项目”数量不超过3项,推荐的“百佳市民满意项目”数量不超过5项,推荐的“十大关爱事件”、“年度推动者”数量1个。

第十四条  深圳关爱行动各承办、协办及支持单位按照系列推选标准和工作要求,对本区、本单位、本系统群众推荐的候选名单和所属地区、单位推荐的候选名单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征得被推荐人或单位同意后报送主办单位。

推荐单位应填写推荐表,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社会各界参与推荐的,参照上述规定。

第十五条  深圳特区报社、深圳商报社、深圳晚报社、晶报社、深圳新闻网、深圳关爱网、各区在报纸、网站、移动媒体登载关爱行动系列推选的启事,公布各类推选标准和评选办法等,号召企业、社会组织、市民积极自荐、参与评选活动。对自荐者要求如下:

(一)个人自荐参评十佳爱心人物的,须填写自荐表,由所在社区、街道及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单位自荐参评十佳爱心企业的,须填写自荐表,提供相关事实证明、捐款单据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社会组织自荐参评十佳公益机构的,须填写自荐表,提供年审报告等相关事实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自荐参评十大关爱事件的,须填写自荐表,提供相关事实证明、参与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自荐参评年度推动者的,须填写自荐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就全部推荐、自荐的候选人员及单位的信息向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具体如下:

(一)爱心人物:须征求所属单位、计划生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被推荐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另须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被推荐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另须征求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人居环境委等有关部门意见。

(二)爱心企业:须征求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人居环境委等有关部门意见。

(三)公益机构:须征求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意见。

(四)十大关爱事件、年度推动者:须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部门出具否定性意见的,由主办单位通知推荐或自荐单位、个人并说明原因;推荐或自荐单位、个人不同意相关单位出具的否定性意见的,可以向主办单位提出申诉意见并出具相关证据材料。相关单位出具的否定性意见经审核属实的,由主办单位决定是否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各承办推选工作的媒体单位须于每年12月起,根据推荐的爱心人物、爱心企业、公益机构、年度推动者名单和事迹材料,安排记者进行采访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深圳特区报社、深圳商报社、深圳晚报社、晶报社、深圳新闻网等单位须于次年1月起,根据自身版面情况,在报纸、网站或移动媒体(官微、APP等)开设相应的推选宣传专栏,对各单位推荐的爱心人物、爱心企业、公益机构、年度推动者的事迹做集中专题宣传报道。专题报道的爱心人物、爱心企业、公益机构数量均不少于25个。

第二十条  初评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年3月进行。由初审评委从推荐和自荐名单中,评选出十佳爱心人物、十佳爱心企业、十佳公益机构、年度推动者的候选名单各20个,评选出“十佳创意项目”候选项目不少于20个、“百佳市民满意项目”候选项目不少于100个、“十大关爱事件”候选名单不少于50个。

第二十一条  推选活动的公示和市民点赞在每年3月中旬进行。

深圳特区报社、深圳商报社、深圳晚报社、晶报社、深圳新闻网、深圳关爱网在报纸、网站、移动媒体,同时刊登爱心人物、爱心企业、公益机构、年度推动者以及“十佳创意项目”、“百佳市民满意项目”、“十大关爱事件”的正式候选名单、事迹简介(要求每一候选对象介绍字数不超过350字),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并开始“市民点赞”活动。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电视、广播、灯箱广告等宣传资源,对系列推选表彰活动予以全方位的宣传。

第二十二条  市民点赞主要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以采用微信等新媒体方式进行。市民点赞结果供评审时参考。系列推选点赞数量统计工作由深圳新闻网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三条  系列推选工作的终评会原则上在每年3月下旬召开,由终评委对候选者进行投票,评出最终结果。正式候选名单中未当选“十佳爱心人物”、“十佳爱心企业”、“十佳公益机构”的,列入提名奖名单。

第二十四条  所有推选结果报主办单位审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由主办单位发布《表彰公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向获奖个人及单位等授予年度“十佳爱心人物”、 “十佳爱心企业”、“十佳公益机构”、“年度推动者”称号,颁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向“十佳创意项目”、“百佳市民满意项目”获得者以及“十佳爱心人物”、 “十佳爱心企业”、“十佳公益机构”提名奖获得者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在媒体发布年度“十大关爱事件”。

第二十六条  每年4月在“感动深圳”晚会,对先进个人、单位、项目等予以宣传、展示。

第二十七条  市新闻媒体要对获奖者的先进事迹进行广泛持续的宣传,引导广大市民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深圳关爱行动系列推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对于推荐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  深圳关爱行动各承办、协办及支持单位应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对于获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由主办单位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实施。

 

 

编辑:张可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