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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 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

2016-11-03  来源:深圳特区报  【字号: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盛佳婉)近日,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

《规定》明确,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此外,民政部在配套解读文件中说明,公募基金会、公募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的年度支出,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一年总收入”。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具体包括哪些?《规定》明确,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慈善活动支出包括哪些?民政部在配套解读文件中说明,慈善活动支出除了包括慈善组织直接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外,也包括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规定》明确,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编辑:张可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