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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室内禁烟打算先缓3年限3年

2013-06-27  来源:晶报  【字号: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第23次会议,对《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草案修改二稿)》、《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稿)》、《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等进行了审议。

  “法的生命在于执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白天还在会上透露说,今后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将选择2-3部法律法规进行检查,今年重点是检查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规的执行情况。


深圳将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资料图片)

  法规1:城管重大执法 拟请公众团先评议

  引人关注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对于公安部门如何协助配合城管综合执法,删去了“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表述,意味着公安只需指定机构配合城管执法,不需增设或调整机构,即备受关注的“城管警察”模式在立法中没有得到支持。

  对于城管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条例进行了规定。晶报记者看到,《草案修改稿》将燃气管理、烟花爆竹、午托机构及教育培训机构等几项非城管部门基本职责的内容,归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中。同时,为了相对固定城市管理的基本职责,将城管综合执法的范围明确划定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与市容管理密切相关且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为了在执法过程中加强监督,条例还学习借鉴其他兄弟城市的有益做法,提出设立综合执法公众评议制度,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或者争议大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等组成公众评议团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结论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

  法规2:拟为全面室内“禁烟”设6年过渡期

  根据现实情况,为了利于操作,并参考香港的做法,《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中提出对室内“禁烟”先给予3年的暂缓期,3年后设为限制吸烟场所,再3年后才全面禁烟,总共将有6年。

  修订草案还建议加大对售烟给未成年人的销售者处罚,对将烟草制品销售给未成年人的销售者罚款金额应不低于甚至高于3万元。

  同时,为了方便执法,给市民一个有效的指引,修订草案还提出要将执法权统一,由一个执法部门执法,从而避免多头执法。另外,还建议与《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衔接,实施公安协助执法制度。


平价流动菜车曾起到平抑物价的作用。(资料图片)

  法规3:救人者被获救者诬陷 产生费用由被救者负担

  昨天下午的审议会上,与会代表对于应该如何更好地保护救助人的权益,使该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二审意见,考虑到本规定弘扬正气的社会意义,《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草案修改二稿)》恢复“被救助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而投诉或者起诉救助人,救助人可以要求被救助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条款,明确救助人因被诬陷产生的费用由被救助人承担。

  与会常委主要焦点集中于第六条“被救助人故意诬陷救助人”的条款,认为应该修改以更具可操作性。市人大常委吴子俊认为,即使是恶意诉讼,被救助人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也是承担民事制裁,不应当由公安机关来进行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被救助人是小孩,是否包括在里面?被救助的是一些妇女,在特殊的情况下是否也在范围内?小孩可能会讲不清楚,要不要在此规定里有所反映?”市人大常委樊建平提到。

  会议现场

  物价平稳了,流动菜车要被撤了?

  市城管局表示曾打报告要求撤销,市政府未批准

  “那些具有政府背景的鲜品流动售卖车也占道经营,是否属违规行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莉在审议会上问参会的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市人大常委陈泰泉说:“有些甚至摆到超市门前去,叫人家怎么竞争?”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说:“这些流动售卖车本来是政府为了平抑物价而开设的,后来物价平稳之后,市城管局曾打报告要求撤销,但是市政府不同意。”

编辑:梁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