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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监管权益类大宗商品类交易机构

2013-07-25  来源:深圳特区报  【字号: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王欣)根据深圳市政府日前印发的《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市将建立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市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机构进行全面监管。

  昨日公布的这项暂行办法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的。

  其涉及的交易场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机构,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我市将建立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等16家有关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职责包括:审议交易场所设立申请;确定交易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研究交易场所发展的重大问题;完成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该办法对交易场所的准入、自律、监管等管理事项进行了全面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受我市联席会议制度监管的交易场所与当前的证券交易所有明显区别,办法明确规定了此类交易场所不得进行的6项交易行为,包括: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编辑:梁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