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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服务业 纳入“营改增”

2013-07-18  来源:深圳晚报  【字号:  

  深圳晚报讯(记者 蔡军)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服务业,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映(含放映)服务等纳入试点范围。市财政委员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日前联合发文宣布,广播影视服务业按照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

  经国务院批准,8月1日起的“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服务业,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映(含放映)服务等纳入试点范围。届时,在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试点的基础上,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具体应税服务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市国税局会同市地税局将在8月1日前组织开展征管衔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13年8月1日顺利完成扩大试点行业新旧税制转换。

编辑:梁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