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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虫草被盗 收赃人成被告

2013-07-11  来源:深圳晚报  【字号:  

  深圳晚报讯 (记者 赵东眉 简洁)商行价值不菲的虫草、烟酒等物品被盗,这批赃物被另一家商行收购销赃。案件告破后,受害人将收赃物的商行老板黄某告上法院索赔损失。龙岗区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总计赔偿受害人谢某19万余元,黄某不服上诉。昨天,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2011年3月9日凌晨2时,陈某潜入龙岗区龙岗街道谢某经营的某商行,窃取了人民币8000元现金及冬虫夏草、燕窝、香烟、高丽参、路易十三洋酒等物品,经鉴定价值达107万余元。当日上午,陈某即到黄某经营的商行,将盗窃所得的48条香烟及一瓶路易十三洋酒以人民币2914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随后,在陈某的要求下,黄某带陈某到南山区某商行,将盗窃所得的冬虫夏草以11万余元的价格卖给该商行老板王某,该批虫草实际价值为36万余元。4月初,该案告破,陈某和黄某被相继抓获。龙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直接向陈某收购赃物,并将部分赃物出售,致使原告财物损失12535元,对于这部分损失,黄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销赃虫草的问题,根据王某的证词,涉案的虫草不是陈某直接售卖,而是通过黄某之手,赃款也是通过黄某转交给陈某,因此,原告谢某要求黄某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向原告谢某支付烟酒赔偿款12535元,支付虫草赔偿款180375元。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上诉。

  昨天,该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黄某认为,根据相关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涉案的虫草并不是通过自己转卖,而是由陈某直接卖给王某,货款也是陈某直接收取的,他并没有直接参与其中,也未从中获利,因而这笔交易造成的损失跟自己无关。谢某一方则认可一审判决,希望二审予以维持。

编辑:梁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