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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慈善去行政化问题

2013-07-03  来源:慈善公益报  【字号:  

  近年来,一些具有募捐资质的公募慈善组织和公募基金会,尽管它们在中国现代慈善的开拓进程中作出了很大贡献,但却时常遭到诟病。这除了它们自身在成长过程中,的确存在需要克服和改进的缺点及不足外,还有另外一些值得注意的因素。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要求慈善去行政化,理由是慈善不能有官方背景。甚至有人公开煽动说,“有钱也不要捐给它们!”试图以这种抵制捐赠的极端做法,发泄一种不满和愤怒。也有人尖锐地提出,“公募组织有碍中国慈善的发展。”闻公色变,似乎一个公字成为慈善组织的原罪。这就不能不认真做些讨论。

  从我国慈善机构的现状看,大体上有三类,即:公募慈善组织,包括具有募捐资质的慈善社团和慈善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非法人单位的草根慈善组织。这些组织机构纵横交错,共生共存,相互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庞大的慈善网络。全国各级公募慈善组织,无论在常态化慈善还是非常态化慈善实践中,从接收捐赠总额到实施救助所产生的社会效益,都起到了领军的作用。这是不争的事实。社会大众对这些组织的信誉评价总体上也是好的。换句话说,这些组织也并非有人想象得那么差。个别对其妖魔化的做法,并不代表民意的主流。从“人人可慈善”的角度讲,这些不同类型却为一个共同目标而运作的慈善组织也可能在我国共生共存若干年。本来是同室兄弟,一定要相煎操戈,分出高下;本来应当取长补短,相互配合,平等竞赛,一定要杀灭一族,唯我独尊;这不仅背离中国的国情和实际,也有辱于慈善的宗旨,这难道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会有益有利吗?

  从表面上看来,提出慈善去行政化问题似乎有些道理,但一味地拿所谓“有无政府背景”说事,就值得商榷。说得直白一点,持上述观点的人就是主张慈善要与政府脱钩,他们所心仪的是纯民间化,唯有非公募组织(国外亦称私募组织)才代表慈善发展方向。恕笔者直言,私募组织在国外可能司空见惯,但在仍处于现代慈善初创期的我国未必应是唯一的选择。事实上,我国政府一直在关注和支持那些非公募慈善基金会的成长和壮大,并无打压和歧视。他们做为慈善领域的主力军之一活跃在公益慈善的大舞台上,以实际行动作出了贡献,同样受到广大民众的尊崇和信任。

  至于公募慈善组织有无政府背景和要不要去行政化,这种笼统的议论,似乎未真正触及事物的本质,具有误导之嫌,不利于让广大民众正确认识慈善,自觉支持慈善。

  判断一个慈善组织最核心的问题是:它的筹募能力、能量大小,实施捐赠援助效果如何?它的内部治理和外部运作是否科学、规范、合法依规?它的人员队伍结构是否符合“服务热心、技能专业、守职尽责”的要求?它的信息披露,接受社会监督,是否及时自觉?而不在于它是姓公还是姓私。这样对待各类慈善组织,是不是更客观更公允一些呢。

  我们不应回避目前国内的一些公募慈善组织这样一个事实。它们不但人员、机构、开支由政府部门控制,甚至如何筹募,捐款入到哪里,怎样使用也由政府部门说了算。有的地方甚至提出,如果捐款不入财政,就不予提供免税发票。有的发红头文件,动用公权力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性捐款,把捐赠做为行政指标和任务去部署,要求按期按量完成。这无疑会使慈善走入一个新的误区,就不是简单的去行政化和有无政府背景问题了。

  我们有必要阐明下面的道理,回归慈善本源,以期逐步形成共识。

  严格意义上讲,政府有责任主导慈善、倡导慈善,支持慈善事业发展。但慈善不宜作为政府行为,由公权力直接操控。道理很简单,慈善的本质属性是爱心互助,是博爱的延伸,是社会价值观的一种体现。物化在救助方面,是民间财富的一种自我调节,自愿奉献。公民作为纳税人除了依法纳税和缴费外,不应当也不允许擅用公权力以某种索取强加于民。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关心人民福祉是人民政权的责任,救助人民的苦难是政府的职责。“不捐赠不犯法”,政府既不能强制更不会以慈善行为恩赐于民。所以,政府准确地将慈善定位为我国政府实行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我们不应忘记,这大概是我国有别于其他国家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慈善作为国家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而不是作为国家财政的补充,就是说善款不应也不会装入政府财政腰包。这是中央文件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的。慈善的自愿原则,慈善组织依法自主原则,尊重捐赠者意愿原则,这三原则中央从未干预。但这决不等于说,政府应当与慈善脱钩。在我国,正是因为有了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慈善事业才蓬勃兴起,由昔日的落没变得红红火火。且不说宏观上,政府需要适时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对慈善的发展方向实施正确引导;对慈善组织的活动加以规范和监管;对慈善的经验组织交流和推广;对慈善的先进典型单位和人物进行宣传和表彰;即使在微观方面也离不开政府的协调和介入。以近年来救灾捐赠和援助为例,无论汶川、玉树还是芦山地震,在灾难发生的第一时间里,正是政府的强力作为,才顺利完成及时、科学、有序、有效的施救,才能保证灾后重建的顺利实施。如果政府不能组织、调整和限制,任由广大志愿者凭着热心和激情随性而为,可以想见,灾难的现场将会是怎样一种盲目和荒乱情景,本意帮忙却反添其乱,这样的教训当应记取。再说,从节约慈善资源和成本上讲,有时也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和规划,把有限的款物用在急需的地方,用在刀刃上,这也正是广大捐赠者的心愿。凡此种种,政府都与慈善脱离不了关系。

  我国地域广阔,慈善事业的发展并不平衡。一些相对落后的地区,在一段时间里,也需要政府对慈善给予特殊的关注、支持和培育。但从长远发展看,政府应当努力当好推手而不做操盘手。依法管理慈善,让慈善组织在风雨中得到锻炼,在实践中赢得信誉成长壮大。这对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与功能,对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总之,政府和慈善组织应当各自找准自已的定位,明确角色分工。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慈善事业携手前行。不赞成只是喊几句慈善去行政化的口号,罔顾中国的国情和实际,情绪偏激地发一些怨声,因为那样的结果于事无补。

  中华慈善总会顾问 刘国林

编辑:梁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