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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控发现违规可启动问责

2013-07-01  来源:深圳特区报  【字号:  

  市监察局负责人解读《深圳市行政电子监察工作规定》

  深圳特区报记者 任琦

  《深圳市行政电子监察工作规定》今日起正式施行。这项针对电子监察的立法有何意义?法规有哪些特点?将对政府工作产生哪些作用?就这些问题,市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一一进行解答。

  电子监察工作需要立法支持

  深圳特区报:我市出台《深圳市行政电子监察工作规定》(下简称《规定》)的缘由与意义何在?

  答:我市于2004年率先探索开展行政电子监察工作,先后建成11个电子监察系统,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善行政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电子监察立法相对滞后,缺乏针对行政电子监察工作的专项立法和配套管理制度,导致一些创新于法无据,直接影响到系统建设和监察工作,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政府行政事项的纳入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和强制规定,各部门对电子监察的配合力度不够。二是系统设计中,为提高行政效能、寻找到共同的监察环节,有时需要对各部门的行政程序进行整合,改变一些行政程序,其中涉及到的具体业务均需要立法支持。三是电子监察与其他传统监察手段的联动机制尚未建立,实质性的监督检查工作与电子监察的技术手段相结合缺乏依据。

  尽管我市在2007年即出台了《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对电子监察工作进行规范,但该《办法》仅适用于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远不能满足电子监察工作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监察工作,推进电子监察的法制化建设,有必要以立法形式制定相关规定,建立与电子监察工作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制度框架。

  明确电子监察覆盖主要施政行为

  深圳特区报:请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定》共二十七条,主要包括行政电子监察的概念、工作原则、工作机制、电子监察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行政电子监察的基本保障包括电子监察系统的特定概念、系统建设规划、职责、方式、步骤、管理、电子监察事项纳入及数据采集要求,监察机关人工核查的情形、措施、核查处理的结果及结果的运用,不配合电子监察的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制度为体、技术为用”。《规定》明确了行政电子监察的工作原则是“电子监控与人工监督检查相结合、纠偏纠错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突出强调实施电子监察必须把握好“制度、科技、监督、预防”四者之间的关系。

  《规定》也对行政电子监察的范围进行了框定,规定监察机关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政务公开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及财政性和非财政性公共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电子监察,带前瞻性地覆盖了行政机关的主要施政行为。

  有效利用电子监察结果转变机关作风

  深圳特区报:电子监察的结果如何有效利用?是否会给政府部门带来真正的压力?

  答:《规定》实现了行政电子监察与传统监察工作的衔接,明确了电子监控和传统监察方式人工监督检查相对接的情形以及监察机关在人工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主要措施,如有权查阅或者予以复制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有权要求当事人就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通过电子监控发现违规问题时可依法启动问责程序,明确需要行政问责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规定》也明确了行政电子监察结果的三种运用方式,分别是“提出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监察建议”、“进行绩效评价,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和“向同级政府提交综合分析报告,提出改善行政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的对策”。如果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电子监察,《规定》也明确将对这类行为进行问责。这些规定将大大提升电子监察的执行力,在推动机关作风转变、建设廉洁高效政府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编辑:梁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