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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义工联:信念 46人组成内地首个义工团体

2009-05-04 15:33  来源: 晶报  【字号:  

  晶报记者 霍敏/文、图

“义工”已成为深圳18万人共同的名字。 晶报记者温文锋/图

  □亲历者说

  从“青少年义务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到“义务工作者联合会”,再到“义工联合会”,深圳市义工联从1990年创办开始,为了一个名字历经了15年时间,这蕴含了对“义工”服务理念的执着探寻。日前,最初的参与者之一——现任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的巫景钦讲起那段故事,仍掩饰不住当年为理想孜孜追求的激动。

  一部电话引发一连串思考

  所有的故事都要从一部热线电话说起。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深圳,情感倾诉的渠道并不像现在这么多。团市委的热线电话就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时间是1989年9月20日。一间简单的办公室,一部电话机,再加上19个热心青年,就组成了义工联的前身。19个人大都是政府机关公务员、律师和教师,都是对政策、法律、思想工作熟悉的人。

  原本以为可以驾轻就熟,可真正接起电话,问题就来了。当时在一所中专工作的巫景钦接到一个有关劳资纠纷的电话,仅这一个电话反映的问题,他就花了将近1个月时间解决,人手少电话多的矛盾很快就凸现出来,怎么办?

  后来通过到香港取经,团市委决定正式注册成立组织,1990年6月6日,“深圳市青少年义务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在民政局注册成立,成为中国内地第一个义工团体,共有46人。

  “到底叫什么”历经15年

  之所以叫“义务社会工作者”,巫景钦说,主要和当初的人员组成有关,他们认为,义工就要具备专业服务水平,“当年还没社工,不知道社工是要有专业资格并且拿工资的。”而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时义工团体的发展和壮大。

  很快,大家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不叫“义务社会工作者”又该叫什么呢?他们将目光投向了国外的“Volunteer”。一番探寻,义工团体认为较准确的定位应是“义务工作者”,于是1995年“深圳市青少年义务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更名为“深圳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

  但新的问题又来了。“义务”的一层意思就是免费,很多人拿义工当“免费工作者”,而很多老板不理解员工为什么本职工作之余还有精力为别人提供免费服务,致使有些义工不得不转入“地下工作”。

  “我们到底叫什么?如何才能在阳光下做阳光的事业?”巫景钦说,随着工作的开展,追问始终没有离开过他们。

  不过,外来的经验,现实的状况,再加上传统的文化,十多年的摸索和交流也在一点点叩开答案之门,2005年7月1日,“深圳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正式更名为“深圳市义工联合会”,他们有了自己的名字——“义工”;与此同时,中国内地第一部规范义工工作的地方性法律《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也出台,对义工服务概念、义工工作规范等进一步加以明确,从而标志着深圳义工事业迈上了崭新的台阶。

  如今在深圳,“义工”已经成为18万人共同的名字。而为了这一个名字,无数人历经了15年的执着探寻,“看似一个简单的名字,事实上是一种服务的理念。”巫景钦说。

  献爱心不一定非要穿上红帽子红马甲,有时它仅需要一个微笑、一声问候、一个关切的眼神、一个温暖的拥抱。”

  ——巫景钦

  □当年报道

  深圳义工服务条例施行

  今日起开始实施的《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将使深圳义工服务有法可依。作为义工工作处于全国前列的城市,深圳首次对义工服务立法,对义工服务进行规范。

  据了解,《条例》规定义工“无偿并非无责”,义工在服务中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义工根据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义工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义工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义工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条例》也保障义工的合法权益。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原载于2005年7月1日《晶报》)

编辑: 王丹丹